你好,我的房是2018年11月底领取钥匙的。由于小区配套设施一直未完善,商量未果后开发商拒却发放房屋证。请问新房取暖费未入住即全部交纳合法吗?此外,开发商以以取暖费为因扣发房屋证做法可否合法?

甘肃 - 张掖 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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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处理法务

地区:甘肃 - 张掖


一、向法院诉讼追究违约职责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限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托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子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招致购房者未能按商定期日或限定期日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受相应的违约职责。前述“限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量:合同未商定的房屋权属证书获到日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托付使用后90日计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量。出卖人未按期提交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手续致购房者未按期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了违约金处置办法的,按合同商定处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商定违约金处置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致购房者未能按商定和限定时限获到房屋权属证书超出2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借贷利率计量。因此,因开发商不出办房屋证导致房屋证纷争时,购房者能够向法院诉讼追究违约职责,具体包括:
1、开发商不出办房屋证时,诉讼后,法院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证;
2、开发商不出办房屋证时,诉讼后,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部分地区能够自行解决虽然向法院诉讼能够解决开发商不出办房屋证的问题,但是毕竟打官司耗时耗力,对购房者导致了巨大的负担。因此,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应予购房者自行解决房屋证,以便及时解决房屋证纷争。比如《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明确了14种能够一方办证的情况,其中有两条非常关键:“预售人未在限定或者两方商定的时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限定的手续,能够一方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是“预售人未在限定或者两方商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提交限定的手续,能够一方申请转移登记”。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无按照限定为购房者解决房屋证,市民可一方面提交相关资料到房管局解决。因此,如果房屋买下地对购房者自行解决房屋证做发生相同限定,那么在开发商不出办房屋证时,购房者能够自行解决房屋证。

2018-10-27 16:0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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