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了行政复议,法院判定原行政做法和复议机关的做法都违法,应承受赔偿职责。请问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由谁承受赔偿职责?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刑事处罚辩护
1位律师回复

丽江维权顾问

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什么的解答如下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注销执照、行政拘捕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换、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换或者废止乡下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花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2018-10-22 13:52:0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齐齐哈尔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