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8年10月份被人诉讼,法院通知开庭调解未果。后来本人无接到任何通知(期间无更换手机号码)今年10月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缺席审判了。请问律师这个要怎样办?

云南 - 昭通 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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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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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刚到时,无接到任何通知,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更换手机号码。还是等解除了取保候审再说。?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  对违背取保候审限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监视寓居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诉讼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时限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寓居,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够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虚构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投诉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寓居限定,情节严重的,能够予以逮捕。

2018-10-18 15:2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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