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限定:“公民、法人由于犯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受民事职责。”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限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做法人对因侵权做法给他人导致损害的,赔偿职责的大小,应以其侵权做法所导致的事实上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导致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②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贴费等花费;导致丧命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花费。
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
①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限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工人日平均薪水计量”;导致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工人日平均薪水计量,最高额为上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的五倍”;“部分丧失劳动本领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本领的为国家上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的二十倍”;“导致丧命的,应当支付丧命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的二十倍”。
②交通意外损害赔偿。铁路运输公司依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限定》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职责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职责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3、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职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限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做法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买下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花费的一倍。”
4、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职责的确定更公正、平等。
2018-11-24 08:04: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