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做法导致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做法导致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惹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有,但更多的时候只具有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有,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有其中之一者,既导致了损害的事实。
(二)做法具有违法性。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做法人违背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做法才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限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做法,而我认为该犯法做法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在客观上做法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胁迫,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话语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在通常的民事侵权做法中,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做法,但无给任何人导致名誉上的侵害,则做法人不承受侵权职责。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通常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做法中,由于侵害名誉权导致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惹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惹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通常说来,只要侵权人的做法是违法的,且有犯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做法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做法人有犯错。做法人有犯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有意和过失。如果做法人明知自己的做法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有意。过失指做法人应当预见自己的做法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大意大意而无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2018-11-24 05:36: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