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2年5月销售手续给乙公司,货款共计3000元,乙公司称甲所持借条上的经理签名是他人假冒的,因此该借条不具有证据效力。请问:甲拥有的该借条可否有效?

河南 - 濮阳 交通事故赔偿
1位律师回复

保险索赔法律咨询

地区:河南 - 濮阳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借条、收据、银行汇款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手续,第二,至法院诉讼要求还钱并支付息金,第三,可查看其名下有无房屋、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钱时限期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保证人,在保证时限内经保证人立为共有被告,要求共有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询问

2018-10-10 16:39:0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濮阳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