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第五条限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通常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够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限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时限。减刑后事实上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坐牢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时限不能低于减刑后事实上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时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时限不能少于2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限定【适用范围及减刑幅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够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意外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
减刑以后事实上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坐牢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此,通常不会减刑了。
2018-10-09 18:37: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