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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争议维权法务
地区:内蒙古 - 乌兰察布盟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出售夫妻共有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买下、支付合法对价并解决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讨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私行处罚共有共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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