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遗愿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愿人须有遗愿本领
2、遗愿须是遗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愿不得取消短缺劳动本领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愿中所处罚的财产须为遗愿人的个人财产
5、遗愿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愿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愿
公证遗愿由遗愿人经公证机关解决。解决遗愿公证需要立遗愿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解决,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愿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由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解决遗愿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愿人所在地解决。值得注意的是,立遗愿人如果要变换或撤销原公证遗愿,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解决。
2、自书遗愿
自书遗愿必须由立遗愿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愿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限定:“代书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
4、录音遗愿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明确限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证明人在场证明。”证明的方法能够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愿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愿封存,并由证明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表面遗愿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限定:“遗愿人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立表面遗愿。表面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愿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愿的,所立的表面遗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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