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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导顾问
地区:甘肃 - 张掖
我国侵权法第38条明确限定: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我国民法通则也限定,不到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其民事活动、做法后果由法定看护人或委托看护人承受职责。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看护职责都由幼儿园承受。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小孩们的各个具体做法予以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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