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寓居的房屋的执行。限定应予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典质房屋拍卖,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寓居房屋的情况下,但不得拍卖,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其他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屋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该限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要求。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予以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时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迁出该房屋、变卖或抵债。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能够由申请执路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隶属低保爱人且不能自行解决寓居问题的、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限定,被执行人不能自行解决寓居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这一问题牵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典质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典质的唯一房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屋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行,实践中应根据法律限定妥善处置、冻结财产的限定》第六条的限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人民法院能够查封,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典质的房屋的限定》
2018-09-21 23: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