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12月在中介处签订了二手房交易的协议,协议中限定“款清交房,少缴税),是阴阳合同,那么在走法律途径时可否会对我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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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阴阳合同”(也有人将其称为“黑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买卖经过中,买卖两方就同一买卖标的订立两份价格悬殊的合同。通常把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低价合同叫“阳合同”,把两方私下留存并事实上履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登记变换
奏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商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纷争发生的原由。
通常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限定,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两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相反,“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两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定,如果隶属通常偷税做法,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纷争,通常按两种办法处置,一种是根据限定,合同需要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是准,这是通常原则;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无事实上履行,而事实上履行的合同中有违法利益,则价格以事实上履行的合同是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商定,备案合同未商定的,而阴合同又有相关内容的按阴合同的商定执行。另一种是如果签订的两份合同,按照限定,既不需要准许,也无须备案,则以事实上履行的合同是准。有的法院判例则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欺骗借贷等原由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是,这个举证职责是由提议异议方来承受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受这个举证职责。
从2010年9月起国家相关部门将对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做法处以重罚。二手房阴阳合同应予吗的问题,请参考以上法律依据

2018-09-19 04:1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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