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装饰公司从乙公司承包了车间的维修工程合同后,将该工程又发包给丙个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限定,后一条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后该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了丧命意外,请问该协议可否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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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装饰工程隶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纷争.适用的是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根据你所述情况,B公司的资格非常重要,如果B公司无资格,则事实上施工人,具体指施工队及民工,可向总包方索要工程欠款.A公司应为总包方,所以,对于A公司而言,可能会承受相应的职责.但是,B公司可否具体资格,首先需要核实清楚.工程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建议可来电.

2018-09-06 06:4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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