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为共有债务,但也有例外。参照:对于可否为夫妻的共有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限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限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置决定,夫妻两方应当平等商量,获到一致意见。他人有借口相信其为夫妻两方共认可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认可或不知道为因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高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限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以上的法律限定能够看出,夫妻一方对外较大欠债应当经另一方认可,并且能够说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共有支出,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事实上在离婚诉讼接近期间,实务中时常接触到夫妻一方虚构夫妻共有债务的情况,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限定,离婚时一方虚构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这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
2018-07-31 09:5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