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具有以下构成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希望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239条认定,接受刑罚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那么行为人构成该罪,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3、本案中你方喝醉酒看到前女友而将对方现男友的车辆砸坏,造成对方2137元损失,如果是以故意毁坏财物尽到定罪的话,那么你方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标准,是不构成犯罪的;
4、本案中要以寻衅滋事罪对你方进行定罪的话,那么是需要你方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否则是不能够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你方刑事责任的;
5、公安机关不会随便对你方进行定罪,公安机关逮捕你方是需要检察院的批准的,你方现在控告派出所起不到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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