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三年三月我与需方订立了一笔购销合同,给留了欠据。货款共五千元整。本案的诉讼时效又该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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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说给谁了你就诉讼谁要是他说给了胡井涛你就诉讼胡井涛证据啊同志!两个问题:
1、他说给了中间人,那么中间出给他的收据,他有吗
2、他是欠你的钱,应该还给你。如果中间人给了他“你出给中间人的收款委托书”,他才能把钱还给中间人,而这个委托书,他有吗无的话,他凭什么把钱还给中间人万一他说的假言,而你去诉讼中间人,又无证据证明中间人收了款,你不输官司才怪。诉讼时效问题:2003年4月还钱时限期满,期满后他没还钱,你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量(2年),到2005年4月诉讼实效期满;如果你不能证明时效曾中断,则时效超出,你又得输官司。应该早找律师处置,事到如今可能比较麻烦。

2018-06-01 12: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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