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两方自行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民政部门解决离婚登记手续,后女方诉讼法院象这种牵牵涉人身权的商定效力怎样认定

甘肃 - 庆阳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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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谈判法务

地区:甘肃 - 庆阳

您好!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关系的变动是附要求的,即以“离婚”为奏效要求,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内容有效;若还无离婚,要求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的协议当然不能奏效。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商定,即可否认可离婚的商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协议是一种附奏效要求的协议。该协议自应在要求成就时(即离婚)奏效,产生法律效力。不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奏效”的限定。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所附奏效要求分别于通常意义上的附奏效要求之处,在于其成就仍需离婚两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可否成就(即可否离婚的问题),能够一方面使财产分配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受任何法律职责。

2018-05-24 17:0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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