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限定,必须收监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限定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限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不到的。
2018-04-30 15:14: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