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寓居是刑事诉讼经过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限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寓居: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解决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寓居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寓居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要求,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议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能够监视寓居。
可否采取监视寓居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刘彬为您解答。
2018-04-29 17:46: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