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合议庭人员中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在再次审判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人员中可否还能够由其他人民陪审员参加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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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相关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
一、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第
二、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

2018-04-21 21:20: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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