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构成何罪王某已有本领解决退休为因实施诈骗多起,怎样认定数额,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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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96年在某铝制品厂(集体公司)担任业务员,97年他被厂中派到西安在外设点,厂中限定,对在外设点的业务员以出厂价提供给业务员货物,运费厂中和业务员各自承受一半,业务员将货领出后给厂中打相应的借条,待货物卖出后向厂中交回货款,厂中按交回的货款再给业务员提成1.5%,李某未向厂中按时交款,厂中到该经销点查账后发现账目不对,就将该经销点撤了,目前厂方与李某算过账后,李某所进货物价值款数减去李某交回厂中货款、李某未卖出货物所折成款额、李某应得的回扣款之后,李某还欠厂中有10万余元,这些钱李某用于个人的花销,那么李某之做法可否构成挪用资本罪?另外李某在铝制品厂担任业务员,无任何书面证明,仅有96年的薪水表证明李某原来就在该厂工作,并领的有薪水,这种情况下李某可否是该厂的业务员?答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限定:“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本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没还的,或者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本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限定,李某未向厂中按时交款,欠厂中10万余元,数额巨大,这些钱李某用于个人的花销,如果已经超出三个月不能返还的,李某之做法已经构成挪用资本罪。李某在铝制品厂担任业务员,无根据《劳动法》的限定订立劳动合同,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李某在该厂工作,领有薪水,并且被派外设点推销产品,该厂与李某事实上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况下能够认定李某是该厂的业务员。(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2018-04-14 20:3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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