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隶属房屋买卖合同纷争。
2,你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你们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行变换或者解除合同。你们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限定,严格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你们已经超出交房时间2年了。还无交房,开发商隶属违约,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5,如果你们在合同中商定了违约金,开发商违约,应当按照商定支付违约金。
6,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限定,出卖人迟延托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如果你催告开发商交房,开发商在合法时限仍然无交房,你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7,合同解除后,你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息金,如果还导致了其他损失,有权要求他赔偿损失。
8,借贷合同隶属您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借债合同关系,你方能够与银行商量,用开发商所退还的购房款偿还借贷,解除借贷合同。
2018-04-18 15:01: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