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认定进一步限定:rn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纪、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掩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n
2、犯罪嫌疑人屡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无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通常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通常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18-03-29 07:43: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