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唐山法务团
地区:西藏 - 阿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借口,但下列商品除外:rn (一)消费者定作的;rn (二)鲜活易腐的;rn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量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rn (四)托付的报纸、期刊。rn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买下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借口退货。”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