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准则的通知》的通知rn浙高法(2013)105号rn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r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解决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确定如下:rn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n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rn特此通知。rn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n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nrn刑法rn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12-14 12:55:42 回复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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