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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法务团
地区:新疆 - 喀什
民法通则第101条限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公民因名誉权受到算还的还可提起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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