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效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可否再次得到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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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夺债务人自愿还钱。按照民法理论,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无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出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需要;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因,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再次计量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可否意识到债权可否已过诉讼时效。rn2.争夺债务人与债权人达到还钱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到还钱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无说明债权再次得到保护的借口。笔者认为,两方当事人在超出诉讼时效后达到还钱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再次确认,债务人的还钱意思表示能够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计量。rn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限定的精神,对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债人发出催收到时借贷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限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017-11-03 22:5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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