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浙江 - 衢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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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解纷能手

地区:浙江 - 衢州

法律分析: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主体


(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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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满足以下情形的,要退给男方: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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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6:4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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