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事实认识错误如何归责?

山东 - 济南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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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济南

律师解答: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此时,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成立犯罪既遂。(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犯罪既遂。

2022-11-28 16: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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