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广东 - 汕尾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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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汕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2021-07-21 15:34: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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