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什么

江苏 - 常州 诉讼管辖
1位律师回复

揭阳法务

地区:江苏 - 常州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21-07-08 14:21:27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常州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