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申请查封时,要不要提供同等价值的财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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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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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机动车时,申请查封人不是必须提供同等价值的财物做担保,只要提供担保期间的车辆折旧价值就行了。价值120万的车,申请人提供12万的担保金,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2021-06-29 10:3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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