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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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处的提供担保的,应该是承担债务的公司,无论是一二情况的吸收、还是新设合并,总有公司要被注销的,如果担保了,在注销前也会清算的,就像这法条里第一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会有体现的。这也是我的个人意见,这个问题有意思。

2021-06-03 16: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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