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将土地承包转包给其他人有没有法律效力

青海 - 西宁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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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法务

地区:青海 - 西宁

2003年3月l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16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由此可见,承包户不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承包期内也有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有关组织和人员无权非法干涉。当然,土地流转也不能任意进行。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实际操作中,又细化规定:土地是家庭承包或合伙承包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合伙人同意转包的证明材料原件。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由此可见,属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未取得家庭成员同意的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

2021-06-03 15: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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