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可选择的权利甲公司如果是仲裁申请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甲公司如果是仲裁被申请方,除按上述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还可以在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向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条件为防止恶意仲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没有任何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了“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但这两个制度却又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冲突的,而“一裁终局”是仲裁的生命,是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也是很多纠纷不诉讼而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不使“一裁终局”落空,法律对撤销和不予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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