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犯罪处理。
2021-05-14 18:26: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