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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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到庭吗

湖北 - 武汉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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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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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出庭。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按撤诉处理,例外为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受到严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比如,原告仅离婚,而双方庭审前提供的证据又足以查清相关事实的,原告未亲自到庭,虽不能进行调解,但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诉讼仍可继续,可作出相应判决。

2021-05-12 11:1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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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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