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是否是规定的

贵州 - 安顺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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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2021-05-11 10: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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