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青海 - 西宁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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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法务团

地区:青海 - 西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借款人、出借人在协商签署借款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协商确定逾期利率、违约金等的事项。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逾期利率、违约金虽然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在实际违约情形出现的时候,若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之和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2021-05-07 18:3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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