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新政策有哪些

江苏 - 南京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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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谈判法务

地区:江苏 - 南京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二)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获得,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五)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2021-05-06 17:5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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