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是一起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公司主要是售卖化妆品,现在是因为存活积压,说是卖不出去,欠下来了很多的债务,对于这个债务,清偿的规则是什么

黑龙江 - 佳木斯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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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执行合伙人)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2021-04-06 11:2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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