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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先锋团
地区:山东 - 滨州
本案中结婚光盘记录着你们夫妻二人结婚典礼的全过程,对于你们来说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由于婚庆公司的原因致使光盘损坏,确实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婚庆公司应给予你们二人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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