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不履行怎么判决,是恢复执行还是撤销

广东 - 茂名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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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列举了裁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最高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结案通知书不是法定执行结案方式,执行部门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结案执行通知书,将案件作结案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作执行结案处理。”民事执行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丁某对童某的债权原为自然之债,经裁判成为法定之债,获得强制执行力。执行部门强调丁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同意结案的后果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丁某并不是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一客观事实,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致使该法定之债再次转为自然之债,实质上是对纠纷解决之后已经公权利固定的情态的否定,是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之后续上一个新的纠纷肇因,与人民“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相悖,而且丁某再次提讼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的案件重新,判决生效产生既判力并已部分执行。

2021-03-30 09: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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