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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维权法务
地区:贵州 - 铜仁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周丽琴在其果园喷洒农药,对周围环境产生了高度危险。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免责的法定条件是受害人的故意。虽然马小二偷摘李子的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但该故意并不能构成周丽琴的免责事由。因为法律规定的“故意”,指的是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马小二对偷食李子而造成农药中毒的后果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过失,所以周丽琴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周丽琴喷洒农药后,设置了“李子已喷农药,请勿采摘”的告示牌,具有一定的警示告诫作用,可以减轻周丽琴的赔偿责任;同时马小二偷摘别人的李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监管不力,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应适用过失相抵,减轻周丽琴的赔偿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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