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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杭州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据此,本案李二娃们双方经村委会同意后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再者,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并未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合同经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禁止性规定,也属合法有效。而经营权变更手续仅仅是合同成立后的合同义务,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故经营权主体此时已变更为李二娃名下。 综上,根据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新的承包人应享有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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