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其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原 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和运行利益,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对动产买卖以实际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交付后风险随之转移,车辆未过户只是对抗要件。对于未办过户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2021-03-27 14:24: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