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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法务团
地区:山东 - 济宁
往某在公共场所抢抱幼童跳楼,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某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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