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非法吸取资金,是否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呢?有一家公司的会计人员制作假公章,以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现在已经被告了。

河南 - 周口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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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周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2021-03-27 11:4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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