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前在羁押一年六个月,应折抵刑期一年六个月,还剩十三年六个月,已经服刑五年,剩余刑期为八年六个月,如果不符合如下关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条件,还应该服刑八年六个月:
①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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