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98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曾指出,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是在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进行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199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重申,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刑法第四十四条(指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为第四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现行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021-03-08 18:34:00 回复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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